近日,由嘉兴市检察院支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省消保委)提起的一起销售不合格假冒童装案在嘉兴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支持省消保委提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5月,李某甲在未经“Balabala”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让沈某非法制造上述商标,委托李某乙、俞某等人在小作坊加工生产该品牌童装,后又单独或结伙杨某等人通过淘宝网销往全国各地。
经查,李某甲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近300万元,且假冒童装质量不合格。2020年3月16日,海盐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海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海盐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甲等5人通过网络平台,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童装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侵害了众多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在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刑事部分法院已判决)的同时,承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因浙江省消保委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同年7月,海盐县检察院向其发出检察工作函,商请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考虑到案件涉及网络领域,辐射范围广,取证难度大等原因,省消保委在采纳建议的同时,提请嘉兴市检察院支持起诉。
庭审围绕原告主体诉讼资格是否适格,惩罚性赔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等焦点问题进行。嘉兴市检察院认为,李某甲等人通过网络销售不合格假冒“Balabala”童装,侵害了众多儿童消费者权益,对省消保委提出要求5名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将择日判决。